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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信部修订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今日起施行,商业短信须留存同意凭证、违规发送端码号禁止传输

工信部修订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今日起施行,商业短信须留存同意凭证、违规发送端码号禁止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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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短信反诈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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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月 9 日发布第 74 号令,修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全面替代 2015 年版。此次修订以《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条例》为上位法,新增或强化了六项关键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短信时须要求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发送方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缺材料不得传输;必须完整、真实传输发送端码号,禁止传输虚假、冒用或缺失发送端码号的短信;端口类短信须同时传输发送方真实身份(全称、简称或注册商标),实现有效追溯;通信短信息内容须留存至传输完成后不少于 6 个月;须为有意愿的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且不得对用户拒绝接收商业短信设置任何障碍;同时新增”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防控机制”的明确要求,落实涉诈风险评估义务。

    此次修订的直接背景是垃圾短信与电信诈骗长期高发——伪装成银行、政务机构的虚假端口短信、未经同意的营销骚扰短信是主要投诉来源。新规通过”同意凭证留存→真实身份传输→码号不可伪造→违规即停传”的闭环将合规义务前移至发送环节,同时明确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无牌照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端口类短信接入。互联网平台向固定或移动终端提供”具有通信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服务”亦参照本规定执行,覆盖口径延伸至飞书、企业微信等 IM 系统的短信类通知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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