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 4 月 30 日通过《国内电信服务国家安全威胁防护》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WC Docket No. 26-82),拟修订 47 CFR § 63.01 条款,将《安全网络法》覆盖名单(Covered List)所列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从 1999 年起适用于所有运营商的”第 214 条一揽子国内授权”中一律排除——即未来任何被列入名单的实体须在提供国内州际电信服务前单独申请个案授权,并接受行政机构国家安全审查;FCC 同时拟对现有已在美运营的覆盖名单实体启动撤销授权程序,并征求意见拟禁止所有电信运营商与之互联。文件明确点名已被撤销国际 214 授权的中国电信美洲公司、中国联通美洲公司与太平洋网络/康奈特(均属中国政府控股)为覆盖名单实体,且指出此前的授权撤销仅涉及国际业务、未同步撤销国内一揽子授权——本次 NPRM 正是为了堵上这一”漏洞”。
FCC 此举的法律依据为《通信法》第 214 条(运营商须证明公共利益需要方可获授权)与第 201(b) 条(不合理商业行为属违法),并援引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与第九巡回法院此前分别维持中国电信美洲、中国联通美洲吊销授权决定的判例作为法律支撑。互联网络禁止方面,FCC 初步认定”电信运营商与无授权实体互联”构成不合理商业行为,并认为《通信法》第 251(a) 条的互联义务不适用于已被剥夺运营授权的实体。公众评论期为联邦公报刊登后 30 天,回复评论期 60 天;拟议规则的具体规则文本已纳入草案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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